只要提供銀行卡,或者微信、支付寶等網絡賬戶,在家就能躺賺數千元,這么輕松的掙錢路子,你心動嗎?湖北人小王把自己的三張銀行卡“借”了出去,兩天后就獲利1500元。不過,一個多月后警察就找上上門了。近日,北碚區公安分局成功偵破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,抓獲嫌疑人王某華等7人,涉案金額400余萬元。
抓獲“助紂為虐”的嫌疑人
今年5月4日,北碚區黃桷派出所接到一位市民報警,稱自己在網上裸聊被詐騙數萬元。接到報警后,警方立即開展偵查工作,通過研判被害人提供的相關數據信息,很快便明確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。
5月20日,派出所民警前往廣東省開展進一步實地調查走訪,幾經輾轉最終在某科技公司將鄺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抓捕。
經連夜審訊,鄺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對自己將名下銀行卡、微信賬戶、支付寶賬戶以及手機出租給他人,用于轉移贓款并獲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,并交代了其余4名同伙的信息。隨后,辦案民警又遠赴湖北、廣東等多個地市,將王某華、魏某、陳某等人一舉抓獲。在辦案民警縝密有效的偵查訊問下,王某華等人供述了自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犯罪事實。
在調取開戶信息、交易流水、報案材料等相關信息后,警方經過測算偵查,認定魏某、陳某、鄺某等7人涉及轉入轉出資金400余萬元,獲利2萬余元。
網友介紹的“致富捷徑”
“想賺錢嗎?只要有銀行卡,動動手指,一天就能躺賺幾百到一千元。”今年4月初,王某華在湖北省赤壁市某網吧打游戲時,認識了一個叫王天賜(化名)的男子。一次游戲中,王天賜詢問王某華,是否想做個兼職賺些外快,只要有銀行卡就行。還有如此輕松的賺錢路子?王某華沒多想,隨口答應了下來。第二天,王某華在家中拿了3張自己名下的銀行卡,隨后到網吧將卡片交給了王天賜,并告知了銀行卡密碼。兩天后,王天賜將卡還給了王某華,并給了王某華1500元現金。
初嘗“甜頭”,王某華自認找到了一條“致富捷徑”,隨即在王天賜的慫恿下,將這份“肥差”介紹給了人脈較廣的朋友魏某,并通過魏某先后拉攏陳某濤等4人參與違法行為。
“當時只是覺得這個錢賺得容易就做了,中途也想過這個錢可能來路不明,但是還是沒經住誘惑。其實之前在辦銀行卡的時候,工作人員已經告知了我相關的法律法規,可惜我沒有聽得進去,早知道就不該抱有走捷徑的心態!”審訊過程中,王某華向民警懺悔道。
王某華、鄺某等7名嫌疑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,為獲取非法利潤,仍幫助他人轉移贓款,其行為已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,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目前已被逮捕并移送起訴,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。
據介紹,今年9月以來,北碚警方以“斷卡”行動為抓手,縱深推進“凈網2021”和“全民反詐”專項打擊治理,先后破獲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30余起,抓獲犯罪嫌疑人80余人,打掉涉詐窩點20余個,收繳作案手機100余部,涉案電話卡100多張,涉案銀行卡260余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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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?
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是指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,或者提供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之規定,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:
(一)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;
(二)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;
(三)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;
(四)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、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、幫助的;
(五)頻繁采用隱蔽上網、加密通信、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,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;
(六)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、幫助的;
(七)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。
警方提醒:任何單位和個人出租、出借、出售、購買銀行卡、電話卡(簡稱“兩卡”,含手機卡、物聯網卡、個人銀行卡、對公賬戶及結算卡、支付寶、微信等),均屬于違法犯罪行為,將被依法處罰并納入征信信息適時向社會公開,予以懲戒;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,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請廣大市民朋友妥善保管自己的個人信息,不要為圖一時之利,隨意出售、出租、出借身份證件、銀行卡、對公賬戶等,不要因蠅頭小利而成為不法分子的幫兇。
上游新聞記者 譚遙